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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imited Partnership)的代表:该公司类型的法律行为需要什么条件才能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imited Partnership)的代表:该公司类型的法律行为需要什么条件才能有效?

Patrycja SZYMAŃSKA
波兰企业咨询高级人员

 

在我们的企业咨询实践中,我们往往遇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LLCLP)的案例,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公司的普通合伙人。该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经常就是普通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有限合伙公司以及其普通合伙人,即有限责任公司在与您的业务运营相关的任何活动中的代表。

特别是在修订有限合伙公司的协议或通过决议将有限合伙公司转变为另一家公司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如何被代表存在疑问。

当普通合伙人同时也是有限责任合伙人

与代表具有这种法律形式的公司有关的问题可以在上述有限合伙公司协议的修订示例中进行讨论。一般而言,根据《商业公司法》(Code of Commercial Companies,CCC)第9条(即2020年法律杂志,第1526条),对有限合伙公司协议的任何修订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的接受(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责任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同意修改有限合伙公司协议生效的条款,结果可能是同一个人同时代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也就是说,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将代表普通合伙人,而同时也代表他自己,并作为有限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同一个人同时充当两个不同的角色是否可允许的呢?这么复杂的事项以至于最高法院提出一项相应的解决方案。

委托书

正如最高法院于 2018 年 9 月 7 日由 3 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通过的决议中所述(文件参考:III CZP 41/18),在使用上面描述的方式来修正有限合伙协议时,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的一般规则不适用(CCC 第 201 条第 1 款),即有限责任公司不应由其管理委员会代表。根据最高法院的假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成员(连同该公司)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商业公司法》 210 条第 1 款规定的特殊代表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准修改有限合伙协议:需要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代理人或者监事会代表。

最高法院指出,所指明的条款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管理委员会成员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这意味着不分别此协议的类别。因此,最高法院宣布这一条款适用于公司与管理委员会成员之间的所有协议(无论这些协议是否与在公司管理委员会中履行的职能有关)。结果,在订立任何协议时,公司必须由股东大会或监事会指定的代理人代表。重要的是,正如最高法院所强调的,上述规则不仅适用于任何协议的缔结,而且也适用于相关修正、公司退出协议、公司或管理委员会成员终止协议、经双方同意的终止合同等。

建立适当的公司代表制度可真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

正如上述所提到的,当涉及到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时,如果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担任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人,则您将必须适用特定代表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您最好应该选择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指定的代理人代表或直接由监事会代表,而不是由管理委员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标准代表。这对于交易实践极为重要,因为任何违反既定代表规则的行为将导致所进行的业务运作完全无效。当计划对有限合伙协议进行任何调整时,或者比方说将其转变为另一家公司,您需要牢记这一点。如果出现任何疑问的话,绝对值得向称职的顾问寻求专业支持,他们将帮助您确定如何正确代表协议的各方并准备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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